“适当性”新规准备就绪:不限制自由交易 实施新老划断_第一财经

2023-04-23 10:33:52

随着实施临近,市场上出现不少争议。有观点称“全民炒股”时代已经结束,有观点则称新规不影响投资者炒股;有人认为新规将影响存续的金融产品,有人则表示影响不大。今日,证监会对新规的关键内容做出补充说明,新闻发言人邓舸也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对主要争议进行了理清。

一方面,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》(下称《办法》)没有限制投资者的自由交易,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更高风险等级的产品,履行相关程序后,投资者仍可以购买;另一方面,2007年以来,证监会在部分市场、产品和业务中陆续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,新的《办法》实施后,将充分考虑原有安排,实行区别对待,“新老划断”。

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,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。”邓舸表示,机构、协会、交易所在《办法》发布以来都做了大量准备工作,目前已经基本就绪。

,《办法》被定位为我国证券期货市场首部投资者保护专项规章,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。邓舸表示,《办法》的核心要求在于强化对证券、基金、期货经营机构“卖者有责”的要求,防范机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,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推介高风险证券期货产品,造成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和影响。

根据《办法》的规定,即使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,在经营机构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后,如果坚持购买高风险等级的产品,在经过必要承诺和确认程序后,仍然可以遵从其意愿,参与相关的投资活动。

《办法》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“母法”,明确了投资者分类、产品分级、适当性匹配等适当性管理各环节的标准或底线,归纳整合了各市场、产品、服务的适当性相关要求,成为各市场、产品、服务适当性管理的基本依据。

“这也是境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逻辑,2008年金融危机后,境外成熟市场普遍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时,遵循一系列适当性行为准则,确保履行适当性义务,比如美国2010年《多德-弗兰克法案》进一步提高了金融中介的适当性义务要求。”邓舸表示,2007年以来,我国已经在部分市场、产品和业务中陆续实行了适当性管理,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,相互独立,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,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,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。本次正式实施的《办法》,是在现有制度实践的基础上,对资本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完善、整合和提升。

那么《办法》实施后,中小投资者还能否自由买卖股票?对于这一问题,邓舸专门做出回应。他表示,《办法》明确了投资者分类、产品分级、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和底线,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,减少不必要的损失。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,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,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,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。

从实际操作角度,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,实施新的《办法》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,实行区别对待,“新老划断”。

具体的做法是: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,向老客户销售(提供)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,需要按照《办法》要求执行。向老客户销售(提供)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,可继续进行,不受影响。也就是说现有投资者,如股票投资者,在《办法》实施后,可以继续买卖股票及风险等级不高于股票的产品,但当购买比股票风险等级高的产品时,比如结构化产品、场外衍生品等,则经营机构需要按照《办法》执行适当性管理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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